建筑企业应如何约定质量标准以避免风险
发布时间:
2015-04-29
建筑企业应如何约定质量标准以避免风险
唯有质量过硬,建筑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建筑企业应如何约定可行的质量标准才能避免风险,减少损失呢?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如前所述,降低国家标准的约定是无效的,双方应就该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质量不合格并且经修复也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工程,建筑企业无权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第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是有履行可能的。无论是国家最高质量奖还是省、市级的奖项,均有严格的评选条件。不同的奖项,对工程规模要求、工程竣工时间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和创新性要求等均不同。因此,建筑企业在承诺质量标准时首先应熟悉奖项的评选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承诺的质量标准应当是建筑企业确定能够做到的。由于建筑市场上工程项目僧多粥少,评奖竞争十分激烈。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业主往往要求建筑企业作出确保获得某某奖、某某优质工程之类的承诺。此时,如不答应就意味着失去投标的机会。很多建筑企业为了投标,在工程还未到手即作出确保创杯的承诺。承诺之后,需按要求缴纳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奖项的级别不同,保证金的规格也不同。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多数情况下由业主单方确定,且业主会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在合同中作出不利于建筑企业的约定,如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达不到事先承诺的创杯奖项,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每年的奖杯屈指可数,与数以万计的建筑工程相比,国家、省、市一级的奖杯是奇货可居,建筑企业参与评杯所花费的代价也不小。因此对于要求承诺创杯的工程,建筑企业承接时务必量力而行。
第四、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清楚明确,不能产生歧义。对不能确定实现的奖项或质量标准,在保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建筑企业应改用“力争”、“争创”等文字表述,避免使用“确保”、“保证”。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创杯的奖励办法,一方面避免建筑企业未达标而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能调动建筑企业的积极性,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五、切记盲目追求超越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约定标准为合格,那么建筑企业只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即可。有的企业在业主没有要求的前提下盲目的追求质优工程或者其他奖项。从合同角度讲,在建筑企业单方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单方变更合同)的前提下,其所增加的造价,业主没有义务给予补偿。如果业主在合同签订后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则建筑企业有权依法索赔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费用。(摘自《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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