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发布时间:
2016-12-22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2016年,江苏启安法务部共接到各类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50起,在这些案件的一些当事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对同一违约事实,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法学界对此已达成共识: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何谓补偿性,是指赔偿的数额与造成损害的数额相等;惩罚性,是指赔偿的数额比造成损害的数额大。惩罚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无约定违约金时。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可以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这里所述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作为我们施工方有可能遇到因对方供货不及时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我方工期延误、返工等经济损失而引发纠纷,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主张损失赔偿较为麻烦,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要详细证明你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而这个取证过程较为复杂。在这里,法务部有一小小的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我方当事人只要约定合法的、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即可。如发生诉讼纠纷,当对方当事人提出我方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那么根据举证倒置原则,法院则要求对方举证我方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这个举证过程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好完成的。(王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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